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3642號
TPDV,94,訴,3642,20051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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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642號
上 訴 人 吉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 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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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