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66號
TTDV,111,補,266,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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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訴訟代理人 鄭欽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宛儀發支付命
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1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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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