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63號
TTDV,111,補,263,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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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蔡春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明瑜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
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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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