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嚴長壽(即均一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
代 理 人 江麗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均一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均一學校財團法人(下稱均一學校 )董事長,均一學校捐助章程第7條原規定董事之總額為15 人,因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於民 國111年6月17日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7條董事人數為19人, 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 規定,聲請法院變更財團之捐助章程者,就民法第62條部分 ,應以原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為要件;就民法第63條部分,則以捐助章程之變更涉及財 團組織變更或保存財團之財產者為限。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 章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 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裁定之必要,合先敘明。三、經查,均一學校於97年1月10日經臺東縣政府許可設立並辦 理設立登記完畢,經本院登記處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有法人 登記證書可證(見本院卷第35頁)。均一學校有聲請意旨之 情事,因組織不完全及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有變更現有 組織之必要,於111年6月17日召開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 章程第7條,亦有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及線上會議畫面 截圖照片為憑(見本院卷第9至18頁)。而聲請人聲請准予 變更均一學校捐助章程第7條如附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 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 有主管機關教育部以111年7月8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82115 號函覆其就均一學校修正捐助章程第7條同意核定等語(見 本院卷第19頁),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