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20號
TTDV,111,家繼訴,20,2022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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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程耀輝 就業處所: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白富中
被 告 陳玉瑩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敏鳳
被 告 莊晉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民國111年8月31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50元,如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起訴。
理 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同 法第77條之11另定有明文。
(三)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亦適用於家事訴 訟事件。
二、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依臺東縣稅務局房屋稅籍 證明書,附表編號1之房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61,800元 (見本院卷第43-58頁);依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附表編 號2之土地公告現值為750,960元(見本院卷第27頁);依原 告提出之調件明細表,附表編號2之房屋價值為6,000元(見 本院卷第9頁)。
(二)而依原告主張分割方法,其所代位之債務人即訴外人莊敏瑛 將分得附表不動產應有部分1/4(見本院卷第212頁反面), 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204,690元【計算式:818,760元 ×1/4=204,69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2,210元。(三)因原告僅繳納1,660元(見本院卷第2頁反面),尚不足550 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民國111年8月31日前補繳,如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佳蓉
附表一:
編號 遺產名稱 價值(新臺幣) 1 臺東縣○○市○○街000號房屋 61,800元 2 臺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750,960元 3 臺東縣○○市○○街000號房屋 6,000元 合計 818,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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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