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劉宣夆 原住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日前以雙掛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 人自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債權,惟信函因「招領逾 期」遭退回,無法送達,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 ,業據其提出經郵局退回之信件信封影本等為證,本院並函 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查明相對人有無實際居住於該戶籍 地址,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函覆員警職務報告記載相對人 戶籍居住者稱相對人未居住該處,此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 局111年6月22日信警偵字第1110020767號函附卷可稽。本件 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