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嘉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884號、第2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方嘉憲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