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淑靜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所為之裁
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二至四部分,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 由
一、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由原審法 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 釋參照)。又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其記載之主文與原 本不符時,如僅係文字誤寫、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判決之本旨者,非不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 字第4823號判決參照)。
二、查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至4部分,有如附表 原記載欄所示之誤載而屬顯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不生影響,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 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附表:
編號 2 3 4 原記載 更正 原記載 更正 原記載 更正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宜蘭地院 臺灣高院 宜蘭地院 臺灣高院 宜蘭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94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94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94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17日 110年6月2日 110年3月17日 110年6月2日 110年3月17日 110年6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宜蘭地院 臺灣高院 宜蘭地院 臺灣高院 宜蘭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94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94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