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萬志明
選任辯護人 蔡勝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109年度偵字第207號、第199號、第301號、109年度少
連偵字第4號、109年度少連偵緝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 許可持有子彈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 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