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09年度,28號
TTDM,109,原金訴,28,20220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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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萬志明



選任辯護人 蔡勝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109年度偵字第207號、第199號、第301號、109年度少
連偵字第4號、109年度少連偵緝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 許可持有子彈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 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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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