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行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第八軍團五四工兵群
代 表 人 陳俊宏
代 理 人 黃怡綸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吳晟豪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 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 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 2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繳納執行費用,此為法定應具備 之要件,若有欠缺而未能補正,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裁定 駁回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因未繳納執行費新臺幣173元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以111年度行執字第50號行政 訴訟裁定命聲請人於文到後14日內補正繳納執行費用,並於 同年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就本 件強制執行聲請事件應具備之合法要件(未繳納執行費用) 為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聲請即屬不合法, 應予以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 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