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56號
TNDA,111,簡,56,2022081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56號
原 告 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三旅


代 表 人 林士偉
訴訟代理人 蘇品旭
王嘉瑜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莊義興林孟芬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
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
新臺幣1,000元,尚有新臺幣1,000元未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