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59號
TNDV,111,補,659,2022080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建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張簡美香
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48,2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1/1頁


參考資料
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