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郭翊即郭盛吉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視同上訴人 郭淡生 郭子楠 蔡郭錦秀 郭紅子 郭慶國 郭芬芬 郭英英 林寳珠即郭健成之繼承人 郭李秋妹 郭栢堅 郭栢強 郭沛宸 被上訴人 劉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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