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38號
TNDV,111,消債聲,38,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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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魏華玉

代 理 人 吳政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魏華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 免字第18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 文。
三、經查,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 取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 於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聲請復權,依上開規定,核屬有據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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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