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131號
TNDV,111,消債更,131,2022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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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韋霖蘇文


代 理 人 湯寶凝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蘇韋霖自民國111年8月24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且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 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 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 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 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 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 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 額約為109萬2元,為清理債務,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 於民國111年2月16日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凱基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為債務調解,惟因凱 基銀行已就聲請人名下土地聲請拍賣,認其名下資產大於負 債,未提出協商方案,而致該次調解並未成立。又聲請人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無依消債條例或 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為此,爰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 准依更生程序清理債務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小規模營業,現積 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聲請人已於111年2月間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凱基銀行 為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前置調解未成立等情,有聲請人提 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債權人清冊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為憑(見消債更卷 第19、23、159至164頁),是聲請人主張其所積欠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並曾踐行



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等事實,應堪認定。 ㈡而聲請人現積欠凱基銀行119萬4,253元、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175萬7,186元、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2萬5, 705元、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萬1,304元(見消 債更卷第81至103、111至119、137至153頁),滙豐(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則陳報對聲請人已無債權存在(見消債更卷第105、107 頁),是債務總額應為334萬8,448元(計算式:119萬4,253 元+175萬7,186元+32萬5,705元+7萬1,304元=334萬8,448元 )。
 ㈢聲請人目前任職於毓記企業有限公司,擔任包裝部作業員, 每月收入約為2萬5,250元,另領有每月5,212元之老年年金 ,此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在職服務證明書、合作金庫 銀行存款存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下稱台灣企銀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5月23日保職 傷字第11113018030號函(消債更卷第17、127至129、165至 187頁)附卷為憑。而聲請人109、110年度所得申報分別為2 3萬2,493元、28萬4,923元,有聲請人之109、110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消債更卷第31、157頁)在卷 可佐。此外,查無其他證據資料證明聲請人尚有其主張收入 以外之所得,是聲請人每月收入應為3萬462元(計算式:2 萬5,250元+5,212元=3萬462元),並以此金額作為償債能力 之計算基礎。又聲請人名下有台灣企銀存款669元、合作金 庫銀行存款232元、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 利範圍12分之1、土地價值145萬8,000元)(下稱系爭土地 )及全球人壽保險保單1份(保單解約金10萬3,720元),有 上開銀行存款存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 詢結果表、保險單(消債更卷第33、165至185、199至200、 203至207頁),以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本院110年度司執字 第108766號民事執行(下稱系爭民事執行)卷宗內之不動產 估價報告書及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堪認屬實 。
 ㈣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 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所公告之臺南 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4,230元,以1.2倍計算應為1萬 7,076元,而聲請人所陳之每月生活費用為1萬8,600元(計 算式:伙食費1萬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醫藥費1,000元+ 電信費600元+健康食品3,000元+交通費3,000元=1萬8,600元



,消債更卷第17頁),已逾前揭最低生活標準,然未提出相 關收據以證明其確有逾越前揭最低生活標準之必要,是聲請 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仍以1萬7,076元計算。 ㈤綜上,聲請人每月工作收入3萬462元,扣除聲請人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1萬7,076元後,尚餘1萬3,386元(計算式:3萬462 元-1萬7,076元=1萬3,386元)。而聲請人目前名下雖有存款 901元、系爭土地(價值145萬8,000元)、全球人壽保險保 單1份(保單解約金10萬3,720元),惟系爭土地僅為應有部 分,變現不易,且已經本院強制執行,特拍無人應買,有11 1年5月26日公務電話紀錄(消債更卷第123頁)及系爭民事 執行卷宗可參,衡諸上情,系爭土地確實不易變賣,無法用 以清償聲請人之債務。準此,縱使將聲請人之債務總額334 萬8,448元扣除名下存款、土地價值及保單解約金後,仍有1 78萬5,827元(計算式:334萬8,448元-901元-145萬8,000元 -10萬3,720元=178萬5,827元)之債務,如以每月餘額1萬3, 386元償還,聲請人亦需11年多(計算式:178萬5,827元÷1 萬3,386元÷12月≒11年,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才可清償完 畢。再者,聲請人為44年生,目前約66餘歲,已屆法定強制 退休年齡。是以,本院審酌聲請人之總負債金額、財產、信 用、勞力、生活費用之支出、年齡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確 實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 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係一般消費者,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並曾與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凱基銀行為債務清償方案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 ,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無依消債條 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之情,有本院消債事件查詢 作業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消債 更卷第37、39頁),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 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 生,應予准許。
五、末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 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准予更生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消債第四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24日下午5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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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毓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