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護字,111年度,1096號
TNDV,111,家護,1096,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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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1年度家護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張麗玲

相 對 人 蔡孟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為騷擾之行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兩造已當庭捨棄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附註: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連絡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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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