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進興
董進山
董進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玉秀、董玉英等間返還特留分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10元及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上訴裁判 費。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442條 第2項均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及表明上訴 理由,於法自有未合,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及表明上訴理由,逾 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