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234號聲 請 人 曾芝卉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林雅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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