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654號
TPDV,94,訴,1654,20051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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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己○○
      乙○○
      丙○○
      庚○○
           10樓
      丁○○
           35號
      辛○○
      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歡樂假期國際有限公司因94年度訴字第
1654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肆
仟柒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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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歡樂假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假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