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己○○
乙○○
丙○○
庚○○
10樓
丁○○
35號
辛○○
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歡樂假期國際有限公司因94年度訴字第
1654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肆
仟柒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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