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54號
原 告 壬○○
戊○○
己○○
癸○○
10樓
庚○○
35號
子○○
辛○○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乙○○
被 告 歡樂假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文健律師
黃育玲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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