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654號
TPDV,94,訴,1654,2005120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54號
原   告 壬○○
      戊○○
      己○○
      癸○○
           10樓
      庚○○
           35號
      子○○
      辛○○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乙○○
被   告 歡樂假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文健律師
      黃育玲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1/1頁


參考資料
歡樂假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假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