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241號
TPDV,94,訴,1241,2005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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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4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呂政燁律師
被   告 伸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永成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建鳴律師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已經更易為黃營衫,此有原 告訴訟代理人於辯論終結後所提出之資料附卷可稽,然未據 其在訴訟程序進行中聲明承受訴訟,故有應再開言詞辯論之 必要,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28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2 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更易後之法定代理人應於前揭庭期前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並應提出書狀繕本或自行將承受訴訟書狀送達被告。三、兩造得於前揭庭期前具狀聲請閱覽本院向台灣士林法院檢察 署調借之前開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417號偵查事件卷宗。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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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伸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