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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871號
TNDV,111,司促,15871,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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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71號
債 權 人 貝爾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重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鴻寬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鴻寬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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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貝爾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