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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429號
TNDV,111,司促,15429,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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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429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振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裕欽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黃裕欽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 110年12月16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 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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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