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11年度,119號
TNDV,111,司他,119,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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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他字第119號
原 告 戴旴任



法定代理人 洪佳妏


被 告 曾玟蒨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終局裁判確定,應徵
收之訴訟費用由本院依職權確定並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規定甚明。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 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 確定之;而依此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同法第91條第1、3 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以108年 度救字第90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嗣經本院108年度 訴字第1624號判決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5,餘由原告負擔,兩造均不服提起上訴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判決兩造 上訴均駁回確定,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業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經查,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700,000元,應徵訴訟費用為7,600元,而原告因 第一審敗訴提起上訴,第二審應徵之訴訟費用9,750元。綜 上,本件應徵收之訴訟費用詳如後附計算書,爰依職權裁定 確定兩造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如



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 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7,600元 訴訟救助 第二審裁判費 9,750元 訴訟救助 1.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140元 (計算式:7,600元×15/100=1,140元) 2.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6,210元 (計算式:7,600元-1,140元=6,460元 6,460元+9,750元=16,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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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