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字第1號再 審 原告 莊英昭 再 審 被告 莊碧山 黃惠迎 莊英彬 莊斐博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莊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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