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40號
TNDV,111,亡,40,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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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莉琄

代 理 人 劉建華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吳海因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吳海因(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巷0
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
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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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