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精銳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耀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被 告 方魚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勇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零肆拾伍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叁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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