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1038號
TPDV,94,補,1038,2005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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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精銳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耀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被   告 方魚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勇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零肆拾伍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叁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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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方魚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銳裝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