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返還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29號
TNDV,110,訴,529,2022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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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榮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湯秀香

陳建麟
林柏洋
孫政
陳麗楡
王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返還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由法
院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準
用同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雖有數項,惟自經濟上觀之,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之訴
訟目的乃訴請被上訴人陳湯秀香將於82年5月10日就坐落臺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四分之一所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自應以其中價額
最高者,即訴請被上訴人陳湯秀香將於82年5月10日就系爭土地
應有部分四分之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之價額定之。
又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四分之一,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
下同)3,877,620元(計算式:2,501.69×6,200×1/4=3,877,620
,小數點以上四捨五入)。準此,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3,
877,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1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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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