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0年度,22號
TNDV,110,家繼簡,22,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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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2號
聲請人即被告 楊惠雯
吳信
吳明燁
吳錦雲
吳大永
吳春蓉
吳錦菊

吳仁惠

吳衞生
吳雅玲

吳文修
陳美葉
吳亮逵
吳珮瑜



吳玉
吳文杰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誠賢
相對人即原告 吳文政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王翊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將本件簡易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之
規定,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等語。惟附表一所示臺南市○○區○○
街000巷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價值,經本院囑託陸德不動產估
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結果為新臺幣(下同)19萬5,048元,有陸
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報告書可參。觀諸上開估價報告
書已詳細說明估價之基本事項、價格形成之主要因素、價格之評
估,並參考建物分析表、勘估標的航照圖、勘估標的現況照片、
建物複丈成果圖等資料,且估價師亦已取得開業證書,其應係依
客觀之事實而為專業之估價,自應可信。又原告對附表一所示臺
南市○○區○○街000巷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應繼分之比例為8分之1
,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萬4,381元(19萬5,048元×1/8=2萬4,
3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而本件應分割之遺產僅有附表一所示臺南市○○區○○街000
巷00號未保存登記之建物而已,案情並不繁雜,而訴訟標的之價
額亦顯低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之價額,自無改依改依
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之必要,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
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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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