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醫字第8號
原 告 陳○鍏
法定代理人 王○梅
陳○茂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陳思紐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鄭淵基律師
張嘉琪律師
被 告 臺南市立安南醫院-委託中國醫藥大學興建經營
法定代理人 林聖哲
被 告 曹鈞涵
陳震南
李佳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林亭宇律師
複代理人 許依涵律師
李明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臺南市立安南醫院-委託中國醫藥大學興建經營(
下稱安南醫院)於民國110年3月1日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乙○○
,業經乙○○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1份
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77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98年3月30日出生之未成年男孩,於106年12月2日凌
晨6時許,因左下腹疼痛且連續嘔吐,由原告母親帶往安南
醫院急診。經被告曹鈞涵、丙○○、甲○○(即當日原告之急診
醫師、主治醫師、病房護理師)對原告施以腹部X光、抽血、
超音波檢查、施打止痛針後均未改善,而於同日12時30分安
排住院治療。嗣於同日19時許,經原告母親多次向甲○○反應
原告睪丸會痛且呈現紅腫,丙○○遲至20時30分許始來病房探
視,且於同日21時40分經超音波檢查才發現原告睪丸扭轉,
復於106年12月3日0時20分許進行手術,明顯違反6小時之黃
金救護期,致原告因左側睪丸機能壞死而切除,受有生殖機
能嚴重減損之重大傷害。
(二)再者,被告甲○○係於106年6月畢業,9月到職,距事發時僅
有3個月臨床照護經驗,不僅無法辨識肉眼可見的睪丸腫大
及睪丸皮下紅斑,對於睪丸疼痛的評估經驗亦明顯不足,既
然家屬持續密集反應原告睪丸疼痛,足徵急性陰囊疼痛之鑑
別診斷極富專業性,甲○○本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自應
及時向丙○○反應,再由其進行鑑別診斷,然甲○○明知自己沒
有鑑別診斷之醫療專業,且臨床經驗不足,忽視原告家屬短
短30分鐘内,密集反應睪丸疼痛高達5次及可能是睪丸扭轉
之事實,自行判斷沒有通知醫師之必要,致丙○○於20時30分
才在護理站走道經由原告家屬得知睪丸疼痛一事,此時距離
原告第一次反應睪丸疼痛已將近一個半小時,最終因延誤處
置致原告睪丸壞死,故被告甲○○之照護處置實難認沒有疏失
。又被告丙○○僅於當日中午原告收治住院時前來查看,明知
原告持續腹痛、嘔吐、表情痛苦、身體呈曲屈狀,屈膝抱腹
姿勢,經注射點滴及止吐藥後,腹痛症狀仍未有改善,丙○○
卻未對原告之腹痛症狀進一步檢查以釐清病因,亦無任何針
對腹痛之醫療作為,更未考慮原告腹痛可能是腸胃炎以外之
原因,任憑原告腹痛長達6、7小時,導致病情惡化睪丸壞死
,難認其執行醫療職務未有任何疏失。
(三)從而,原告因被告上開過失行為,致原告受有左側睪丸壞死
之傷害,顯見原告所受前述傷害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有
相當之因果關係,並受有已支付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5,
799元、將來進行人工睪丸手術費用10萬元及精神慰撫金1,8
94,201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先位聲明請求權基
礎)及債務不履行(備位聲明請求權基礎)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先位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備位聲明
:㈠被告安南醫院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被告所為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業經衛生福利部醫事
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作成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鑑
定書,由鑑定意見可知,被告所為之診治、照護處置均符合
醫療常規,亦無任何誤診或疏失。且原告係於106年12月2日
晚間7時許反應有睪丸疼痛之情形,安南醫院於當日晚間11
時15分許即安排手術,手術係在黃金時間內進行,未超過睪
丸存活之黃金救治6至8小時時間,顯見被告所為醫療行為,
並無任何延誤或疏失。準此,本件原告所受損害與被告之行
為並無因果關係存在,不可歸責於被告,被告亦無任何注意
義務之違反,難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曹鈞涵、丙○○、甲○○有違背醫療上注意義務,
且與原告所受左側睪丸壞死傷害有因果關係,被告安南醫院
為其僱用人,應與被告曹鈞涵、丙○○、甲○○連帶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另得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安南醫院負損害賠償之責,被告則以前情置辯。本院之判斷
如下:
㈠原告主張被告曹鈞涵、丙○○、甲○○有未盡醫療上必要注意義
務之疏失,致其受有損害部分:
⒈按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及
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
,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法第82條定有明文。是病患依侵權
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賠
償損害者,須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因故意、過失造成病患受
有損害。而侵權行為法規範目的,在於合理分配損害,因此
過失認定應採客觀標準。就醫療事故而言,所謂醫療過失行
為,係指行為人違反依其所屬職業,通常所應預見及預防侵
害他人權利行為義務。所謂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則係指醫
療行為須符合醫療常規而言。是醫事人員如依循一般公認臨
床醫療行為準則,正確地保持相當方式與程度之注意,即屬
已為應有之注意。又醫療行為係屬可容許之危險行為,且醫
療之主要目的雖在於治療疾病或改善病患身體狀況,但同時
必須體認受限於醫療行為之有限性、疾病多樣性,以及人體
機能隨時可能出現不同病況變化等諸多變數交互影響,而在
採取積極性醫療行為之同時,更往往易於伴隨其他潛在風險
之發生,因此有關醫療過失判斷重點應在於實施醫療之過程
、要非結果,亦即法律並非要求醫師絕對須以達成預定醫療
效果為必要,而係著眼於醫師在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恪遵醫
療規則,且善盡注意義務。如醫師實施醫療行為,已符合醫
療常規,而病患未能舉證證明醫師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有何
疏失,即難認醫師有不法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
字第700號裁判意旨參照)。又醫療行為具有相當專業性,
醫病雙方在專業知識及證據掌握上並不對等者,應適用前開
但書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衡量如由病
患舉證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減輕其舉證責任,以資衡平。若
病患就醫療行為有診斷或治療錯誤之瑕疵存在,證明至使法
院之心證度達到降低後之證明度,獲得該待證事實為真實之
確信,固應認其盡到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
311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原告主張被告曹鈞涵、丙○○、甲○
○有未盡醫療必要注意義務之疏失,致其受有損害等情,仍
應由其就此部分有利於己之事實,先負舉證之責,僅因醫療
行為之高度專業性,而將舉證責任減輕而已,先予說明。
⒉查原告於106年12月2日6時21分因腹痛及嘔吐,至安南醫院急
診室就診,主訴為腹痛及嘔吐,急診檢傷為第三級;急診醫
師曹鈞涵開立腹部X光(KUB)檢查,並給予靜脈注射止痛劑及
止吐劑,臆斷為急性腸胃炎及脫水。因原告仍持續有腹痛及
嘔吐等情形,故當日11時38分由兒科收治住院觀察,由丙○○
醫師主治,並於12時14分轉入病房。106年12月2日12:30原
告進入病房,12時31分記載耳溫36.7°C、脈搏98次/分、呼
吸22次/分、血壓112/67mmHg。依護理紀錄,12時50分因原
告持續有嘔吐情形,丙○○評估後表示需收集原告尿液檢體,
追蹤發炎原因。甲○○於護理紀錄記載於16時27分測量病童耳
溫為37.4°C、脈搏101次/分、呼吸23次/分,四肢溫暖、嘴
唇紅潤,末梢血液循環佳,暫無寒顫發冷,觸診腹部柔軟,
叩診輕微鼓音,主訴左下腹部仍有些微疼痛,疼痛指數2至3
分,暫無腹瀉嘔吐情形。20時19分記載原告耳溫為37.6°C、
脈搏105次/分、呼吸23次/分。依護理紀錄,106年12月2日2
0時20分原告母親告知甲○○原告左邊睪丸疼痛,已協助聯絡
丙○○。20時40分記載丙○○診視並觸摸睪丸處等身體診察,原
告並無疼痛之主訴,睪丸處外觀無異樣,丙○○囑前往放射科
進行超音波檢查。21時38分檢查結果顯示為左側睪丸扭轉症
,早期(Testicular torsion early left)。丙○○接獲放射
科檢查結果後,隨即開立會診泌尿科訴外人陳億聲醫師,22
時40分陳億聲醫師回覆,建議安排緊急陰囊探查術(scrota
l exploration)。依手術紀錄,106年12月2日22時58分原告
進入手術室,23時15分開始手術,於同年12月3日零時20分
手術結束。術前診斷為左側睪丸扭轉症(Testicular torsi
on left) ,進行術式為左側睪丸切除術 + 右側睪丸固定術
(left orchiectomy + right orchiopexy) ;手術後病理切
片報告結果為睪丸壞死,術後診斷為尿道感染、左側睪丸扭
轉症、腸胃道感染、急性支氣管炎等情,有原告之病歷資料
在卷足憑。
⒊再者,就原告所指被告曹鈞涵、丙○○、甲○○施行之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常規,而有醫療疏失乙節,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整合原告意見並檢具相關事證,送請醫審會鑑定,並作成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鑑定書,其函覆鑑定意見亦認定:⑴依附表108醫偵字第45號事實整理之編號6至21 以觀,整體時間為106年12月2日19時12分至20時30分,歷時為1小時18分鐘,其中甲○○在原告母親代訴原告有睪丸疼痛不適症狀後,於合理時間進入病房,且親自進行身體評估,嗣後亦多次(19時12分、19時20分、19時34分、19時46分、20時13分)前往探視原告或針對原告家屬訴求給予回應(以監視器畫面為主要依據);另依護理紀錄,18時53分甲○○探視原告,記載「...主訴左下腹部有些微脹痛,予以疼痛評估為2至3分...」,再於20時20分由原告母親告知原告左邊睪丸疼痛,當時甲○○亦前往探視並有觸診睪丸處,睪丸處外觀無異樣,並於20時30分口頭向丙○○報告。因甲○○於合理時間(2小時1次)規則探視病人,於原告反應有不適症況時,亦前往評估,遇特殊變化時通報丙○○,綜上,被告甲○○之照護處置,尚無有違反醫療常規之處。⑵106年12月2日原告自急診入院,後由小兒科收治住院,入院診斷為急性腸胃炎及脫水,因此丙○○於原告入院之初,開立電解水點滴、止吐藥及尿液檢查之治療,主要目的在補充原告身體水分、緩解原告不適症況、檢查是否有細菌感染,此部份符合醫療常規。依醫療常規,住院病人病況穩定,主治醫師通常每日探視1次,但於接獲病情有特殊變化,會依病情變化而有更多次探視並作出評估,因丙○○已於當日依原告病情開立醫囑,之後並未接獲原告有特殊病情變化,難以期待須頻頻探視或開立其他醫囑;且丙○○於接獲原告病情變化通知後20分鐘內親自探視,並依病情變化進行醫療處置,被告丙○○之處置並未違反醫療常規。⑶依附表108醫偵字第45號事實整理之編號26至29,可認被告丙○○於20時30分接獲甲○○口頭報告後,於20時32分進入病房為原告進行身體診察(包含觸摸睪丸等),隨即請放射科醫師進一步診治(睪丸超音波檢查),並會診泌尿科醫師進一步診治,其處置符合醫療常規。⑷因急性陰囊疼痛有超過13種以上之鑑別診斷,對於非泌尿專科醫師,並非其專業,應交由泌尿科專科醫師進行鑑別診斷及處置,丙○○雖為兒科專科醫師,但已於106年12月2日20時40分檢查原告睪丸,當時睪丸外觀無異常,亦無睪丸疼痛之主訴,並於第一時間會診放射科醫師及泌尿科醫師。嗣於21時50分向原告家屬表示是睪丸扭轉,且此為放射診斷科依陰囊超音波檢查結果而得到之臨床診斷,最後之診斷仍有賴手術發現及病理切片報告,故丙○○並無誤診。⑸依106年系統性回顧研究,睪丸存活之黃金時間為6至8小時,超過24小時可能導致睪丸壞死,原告反應睪丸痛之時間為106年12月2日19時12分,當日22時58分進入手術室,23時15分開始手術,於12月3日零時20分手術結束,時間之差異均小於6小時,故本案手術係於黃金時間内進行。上列情形與原告左側睪丸壞死致手術切除之結果無關。原告左側睪丸切除後,對未來生殖機能並無影響等語。有醫審會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鑑定書可參(見本院卷第43至85頁、第267至285頁)。則由該等鑑定意見觀之,本件被告曹鈞涵、丙○○、甲○○對於原告108年12月2日至被告安南醫院急診、住院所為之醫療處置及行為,並無不符醫療常規之處,故本件尚未有積極足夠之證據可認被告曹鈞涵、丙○○、甲○○對原告進行之醫療行為,有未善盡醫療水準應有注意義務之醫療過失情形,實難認其等有何疏失之處。
㈡原告先位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200萬元及備
位依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安南醫院賠償200萬元損
害部分:
本件無從認定被告曹鈞涵、丙○○、甲○○對原告進行之醫療行
為,有何違反醫療常規而有疏失之情事,均如前述,且被告
安南醫院對原告醫療契約債務之履行亦無未依債之本旨為不
完全給付之情形,則原告先位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賠償原告200萬元及備位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安南醫院賠償200萬元,均無所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之訴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原告200萬元;備位之訴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安南醫院賠償2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原告既受敗訴之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本院詳予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另一
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