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708號
TNDM,111,附民,708,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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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677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708號
原 告 吳林珊 現於法務部○○○○○○○○○○○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 告 于冠羣
被 告 陳郁榮
上列被告于冠羣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1及附件2)。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于冠羣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 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以110年度訴字第857號判決不受理 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 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四、至另一被告陳郁榮部分,因檢察官並未對於被告陳郁榮提起 公訴,原告係以被告陳郁榮于冠羣有共同侵權行為,需負 連帶賠償責任,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1項、第487條第1 項規定,一併對被告陳郁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于冠 羣被訴傷害等部分,既諭知公訴不受理,則原告對於被告陳 郁榮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惟原告 倘認為有對被告陳郁榮提起損害賠償之必要,請另循民事訴 訟程序為之,並注意請求權時效之問題。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張菁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附件1及附件2: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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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