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26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政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萬網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612,9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93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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