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315號
TNDM,111,金訴,315,2022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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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3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
第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冠宇被訴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冠宇、共犯陳彥傑張嘉豪(另案偵 辦中)、少年林○承(男,民國92年4月生,業經少年法庭不 付審理確定) 於110年3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小智」之成年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 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下稱本件詐欺集團; 又被告、陳彥傑等2人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業經另案起訴 )。其中被告擔任「取簿手」或載送「車手」之司機;陳彥 傑、林○承則擔任「車手」之角色。「小智」並與被告、陳彥 傑約定,每次可分得該次提領總額2至3%之報酬。被告、陳彥 傑復與本件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犯意聯絡,推由該詐欺 集團某成年成員,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黃麗琴等5人,以附表 所示之方式詐騙,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將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至附表所示帳戶。陳冠宇復依「小 智」指示,於110年3月19日8時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下稱本件汽車),搭載張家豪陳彥傑、林○ 承,先後前往臺中市東區某公園,及不詳之統一超商,自「 小智」或該超商領取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繼於附表所示 時間,由附表所示之人,持各該提款卡,提領附表所示金額 之款項,並於附表所示時地,交予附表所示對象,藉此製造 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被告因而取得不 詳之報酬;陳彥傑亦獲取所領款項2至3%之報酬。因認被告 就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 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嫌(起訴書附表編號1、2、4、5部分,另經本院判 決)。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案件有依刑事訴



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同法第303條第7款亦有明定。是以同一案件繫屬於 有管轄權之數法院,除已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但書規定「經 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者 外,原則上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對後繫屬之案件為 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同一案件」係指所訴 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 、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 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 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
三、經查,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該詐騙集團成員詐騙林志 澤匯款並提領款項得逞等情,被告因而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等情,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111年1月24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042號提起公訴,且於1 11年2月9日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並經該院以111年度 金訴字第203號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該起訴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3、54之1至54之4頁)。又 本案係於111年4月26日繫屬於本院,其中被告所涉如起訴書 附表編號3所示犯行,亦係有關被告共同參與詐騙集團詐騙 林志澤之犯行,此部分犯行與前案起訴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 之關係,屬同一案件,自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是本案既係 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依前開法律規定,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提領人、提領時地及金額 匯款時間、金額 交付對象、時地 1 黃麗琴 假冒親友,於110年3月19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致電黃麗琴,佯稱:需借款3萬元云云 陳彥傑於110年3月19日12時34分、36分許,在臺南地區,自台新帳戶各提領2萬元、1萬元 110年3月19日11時30分許,匯款3萬元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 於110年3月21日2時許,在臺中市北區,交予「小智」 2 簡宏儒 先後假冒旅館及銀行客服,自110年3月20日20時46分起,致電簡宏儒,佯稱:因作業疏失多訂房,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林○承於110年3月20日21時30分、31分、3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自玉山帳戶各提領2萬元、2萬元、7千元 110年3月20日21時25分許,匯款47,985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 陳冠宇張嘉豪,再由其中1人於不詳時地轉交「小智」 3 林志澤 先後假冒旅館及銀行客服,自110年3月20日20時12分起,致電林志澤,佯稱:因作業疏失多訂房,欲取消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陳彥傑於110年3月20日21時50分、5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曾文店,自玉山帳戶各提領2萬元、1萬元 林○承於110年3月20日22時0分、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曾文店,自玉山帳戶各提領2萬零5元、1萬零5元 110年3月20日21時46分、52分許,各存款3萬元、3萬元至台新帳戶;同日21時57分許,存款29,985元至玉山帳戶 陳彥傑於110年3月21日2時許,在臺中市北區,交予「小智」 林○承交予陳冠宇張嘉豪,再由其中1人於不詳時地轉交「小智」 4 賴怡文 先後假冒旅館及銀行客服,自110年3月20日21時58分起,致電賴怡文,佯稱:因作業疏失多訂房,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林○承於110年3月20日22時36分、37分、3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自玉山帳戶各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 110年3月20日21時58分許,匯款49,987元至玉山帳戶 陳冠宇張嘉豪,再由其中1人於不詳時地轉交「小智」 5 葉峻銘 先後假冒旅館及銀行客服,自110年3月20日22時起,致電葉峻銘,佯稱:因作業疏失多訂房,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陳彥傑於110年3月20日23時3分、5分、25分、28分、29分、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曾文店,自台新帳戶各提領2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1萬1千元 110年3月20日22時59分、23時25分、28分許,各匯29,985元、3萬元、2萬1千元至台新帳戶 於110年3月21日2時許,在臺中市北區,交予「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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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