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898號
TNDM,111,訴,898,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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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昕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0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昕陽與告訴人盧○○係父女,2人間具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 國111年3月18日晚間7時3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 ○○藥師藥局」內,因細故與告訴人生有口角衝突,竟基於傷 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顏面多 處鈍挫傷(前額、左臉頰、上下唇)、右胸部腋下擦挫傷之 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該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 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可稽,揆諸 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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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