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554號
TNDM,111,訴,554,202208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毓恆


蘇力平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顏毓恆蘇力平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2 人於本院訊問程序均自白犯罪,合議庭認為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