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536號
TNDM,111,訴,536,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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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志宗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法扶律師)
李國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84
3號),被告於本院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
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搶奪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 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 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 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 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未遂之減輕:
  被告雖已著手於起訴書犯罪事實㈡搶奪行為之實行,惟未生 既遂之結果,犯罪尚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
四、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㈡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搶奪未 遂罪、傷害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之搶奪未遂罪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搶奪前案紀錄,仍不知自制,因疫 情影響致收入不穩定,於毒癮發作之際,為籌措購毒費用, 竟於短短3小時內擅自竊取、搶奪他人財物,並於過程中與 告訴人戊○○發生肢體拉扯,致告訴人戊○○受傷,所為對社會 治安及他人財產安全均造成危害,殊為不該,更足見其漠視 他人財物之所有權,法紀觀念薄弱;另考量被告雖坦認犯行 ,然與告訴人戊○○、丙○○調解成立,卻未依約履行,有本院 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388號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可證 (見本院卷第117頁至第118頁、第161頁至第163頁),犯後 態度難謂良好;兼衡被告所竊及搶奪財物之價值、以騎乘機 車隨機對路上騎乘電動滑板車及行走之婦女行搶財物之犯罪 手段,易滋生道路交通事故並因而致人受傷;暨其自陳學歷 為高職肄業、離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入看守所前擔任 水泥工、須扶養子女、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見本院卷第138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 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六、沒收:
 ㈠被告竊得之機車1輛、搶得之帆布袋1個(含黑色皮夾1個、證 件夾1個、健保卡4張、車鑰匙2把、手機1支、身分證1張、 駕照2張、信用卡5張、金融卡3張),經尋獲並分別發還告訴 人甲○○、丙○○領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
 ㈡被告搶得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7,000元,固為其犯罪所得 ,惟其中12,253元業經尋獲,並發還告訴人丙○○領回,此部 分不予宣告沒收;餘款4,747元尚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則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白覲毓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000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000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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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