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75號
TNDM,111,聲,1375,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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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莊政諺


具 保 人 陳維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維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政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陳 維新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受刑人即被告莊政諺(下稱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陳維新於民 國109年7月10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乙節,有本院收 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可證。
㈡茲被告前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0年度上更一 字第59號判決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 檢署)傳喚被告於111年5月5日到案執行,詎被告屆期無故 未到,復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臺南地檢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 員警出具之報告書為憑。又臺南地檢署曾通知具保人陳維新 於上開期日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乙節,亦有臺南地檢署之送達 證書可參,故被告既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 復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



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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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