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287號
TNDM,111,聲,1287,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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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瑞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瑞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鄭瑞珠因竊盜等數罪,均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之意旨(即附表編號2至4已於該判決定執行刑),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7日 109年4月5日 109年5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764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撤緩偵字第65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撤緩偵字第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870號 111年度簡字第1195號 111年度簡字第119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0日 111年05月27日 111年05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870號 111年度簡字第1195號 111年度簡字第1195號 確定日期 111年01月11日 111年07月05日 111年07月05日 備註 編號2至4已於該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撤緩偵字第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195號 判決日期 111年05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195號 確定日期 111年07月05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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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