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241號
TNDM,111,聲,1241,202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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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啓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
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啓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啓瑞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前經判刑確定,於民國107年9月3日入監執行,並 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 12年8月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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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