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彥澤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彥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彥澤前犯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共計8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3年6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