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023號
TNDM,111,聲,1023,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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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芮瑜



受 刑 人 高振豪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1年度執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芮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芮瑜因受刑人即被告高振豪殺 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 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於該案 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 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民國109年5 月29日刑保字第73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本院109年5月29日收 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各1紙存卷可考。嗣被告因上開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75號判決殺 人未遂罪、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各處有 期徒刑5年2月、2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應執行有 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後,由聲請人以111年度執更字第298號指 揮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單各1件附卷可稽 。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依被告於該案陳明之住所即臺南市 新市區○○000號、臺南市○市區○○000○00號,傳喚被告 於111年3月29日上午10時00分到案接受執行,並依具保人之 住所(同被告上開住所),函知具保人偕同被告於111年6月 14日上午9時30分到案執行,詎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



,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影本、通知被告上 開住所之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暨報告書影本各1件在卷足憑 。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經本 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綜上,可徵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 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鸝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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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