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1002號
TPDV,94,補,1002,200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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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0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彥竤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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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