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婉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緝字第6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並補述:附件犯罪事實第1至2行「甲○○係 黃守義之前配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 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更正為「甲○○係黃守義之母,2人間 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附 件犯罪事實第8至9行「詎甲○○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 補充為「詎甲○○自109年9月間起至110年8月31日止,竟基於 違反保護令之犯意」。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 護令罪。被告應完成本案保護令所指之加害人處遇計畫原須 接受多次認知教育輔導、戒癮治療,故被告雖先後受臺南市 政府衛生局通知仍多次未前往報到,惟其所為係未完成同一 保護令之處遇計畫,僅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本院民事通常保護 令之內容且有效存在,竟仍故意違反該保護令所諭知之事項 ,所為自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參以 被告於民國106年間有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法 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附卷可佐;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 之危害,暨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職業為油漆工,家 庭經濟狀況勉持(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莊立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672號
被 告 甲○○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黃守義之前配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 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於民國109年9月1日,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家護字第53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 「相對人(甲○○)不得對被害人黃守義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 之行為。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認知教育輔 導(內容:含酒精減害教育)24週,每1週至少2小時;另應 完成戒癮治療(內容:酒精)10個月,每4週至少1次之處遇 計畫。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詎甲○○竟基於違反 保護令之犯意,於接獲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通知後,無故僅完 成認知教育輔導11週、酒精減害教育11週,而未前往臺南市 政府衛生局指定之地點接受其餘認知教育輔導、戒癮治療, 因而未於前揭保護令所限定之1年有效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
遇計畫。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9月10日函(附被告上課日期表 )、109年9月21日函(附109年9月25日送達證書)、110年1 月7日函(附110年1月12日、110年1月8日送達證書)、109 年10月23日函(附109年10月28日送達證書2張)、110年4月 21日函(附110年4月27日、110年4月23日送達證書)、110年 7月2日函(附110年7月5日送達證書)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 美醫院110年9月7日函(附病情摘要、處遇結果)、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護字第53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保 護令執行影本各1份、現場查訪照片2張附卷可稽。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檢察官 莊 立 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