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1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98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0.044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佳良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7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 111年7月2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0年度毒偵字第29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為0.057公 克、檢驗後淨重為0.044公克),有該院111年1月5日高市凱 醫驗字第7118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為憑,核 屬違禁物無訛;且包裝上開毒品所使用之包裝袋內亦含有極 微量之毒品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該包裝 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而屬違禁物,是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從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