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265號
TNDM,111,單禁沒,265,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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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錕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含包裝袋參只,檢驗後淨重分別0.291、1.838、0.19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含包裝袋捌只,檢驗後淨重分別為2.319、3.401、3.398、0.381、2.215、1.424、1.424、3.323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 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11 條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海洛因3包、甲基安非他命8包,經送鑑定 結果,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揆諸前揭規定 ,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另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 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整體視同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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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