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263號
TNDM,111,單禁沒,263,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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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被告 不詳
上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4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十字弓壹把(編號0000000-0)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十字弓1把係民眾拾獲扣案,惟查無 犯罪嫌疑人,且該十字弓經鑑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 管制刀械,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 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前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 解釋在案。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 、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 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 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條亦有明文。準此,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前揭刀械, 均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民眾蔡陳水李於民國111年5月27日在臺南市○○區○○路 000號後方車庫柴堆旁拾獲十字弓1把並交由警方扣案,惟因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查無犯罪嫌疑人,故於111年7月 18日以111年度他字第4015號簽結該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 前揭卷宗屬實。而該案扣案之十字弓1 把(編號0000000-0 ),經鑑定結果,認該十字弓弓身長約84公分、弓臂寬約66 .5公分,並有槍托、準星、扳機、瞄準器等設備,認屬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1 年6 月14日南市警保字第1110335372號函暨所附之刀械鑑驗 圖示附卷可憑(見他字卷第2至3頁),足認該十字弓確係刑 法規定之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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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