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1年度,3043號
TNDM,111,交簡,3043,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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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3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添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6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益聖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添益於民國111年6月30日凌晨3時許,在臺南市○○區○○里○ ○街000號其住處內飲酒後,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25毫克以上,仍於同日上午8時32分許,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復於同日上午8時37分許,行 經臺南市○○區○○街000○0號前時,因不勝酒力,且呈安全帽 帶未緊扣狀態,為警攔查,並於同日上午8時53分測試其口 中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4毫克而查獲。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添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驗中心呼氣酒 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揭 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㈡、爰參諸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經濟狀況小康之家 庭生活外,並審酌下列事項以為量刑之依據: ⒈、本件係被告第一次犯刑法第185條之3罪:  查被告前未犯刑法第185條之3,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佐,本件係被告第一次犯刑法第185條之3罪。⒉、被告酒醉之程度:
  被告呼氣之酒精濃度數值為每公升0.34毫克,違法程度尚非  嚴重。
⒊、依被告使用交通工具之種類如肇事致生危險之程度:



  查本件被告所駕駛者係普通重型機車。
⒋、依被告酒後駕車所行駛之道路種類致生危險之程度:  查本件被告駕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臺南市○○區○○街00  0○0號前)。
⒌、酒後駕車所引發之實害:
  查本件被告駕車未肇事。
⒍、被告犯後態度:
  查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85條之3 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鸝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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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