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903號
TNDM,111,交易,903,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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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9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韋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
174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王余尹王梓翔告訴被告賴韋辰過失傷害案件 ,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與告訴 人2人已成立調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臺南市○○區○ ○○○○000○○○○○000號、301號調解筆錄各1份、刑事撤回告訴 狀2紙在卷可稽,依據上開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7473號
  被   告 賴韋辰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里區鎮○里○○街00號            居臺南市○○區○○○0號之1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韋辰於民國111年5月1日17時29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中西區海安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與 中正路口處,欲左轉進入中正路,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 車先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視 距良好、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等情,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詎賴韋辰疏未禮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左轉,適對向車道 有王余尹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王梓翔,沿 海安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亦未注意車前狀況、 減速慢行,兩車因此碰撞,造成王余尹受有頭頂輕微挫傷之 傷害,王梓翔受有右肩挫傷、右膝傷口3X2公分之傷害。二、案經王余尹王梓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賴韋辰於警詢中之供述 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2 告訴人王余尹於警詢中之指訴 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3 告訴人王梓翔於警詢中之指訴 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4 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光碟、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交通事故照片 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自小客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左轉,而與告訴人王余尹駕駛之自小客車碰撞等事實。 5 朱讚騫外科診所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王余尹受有頭頂輕微挫傷之傷害,告訴人王梓翔受有右肩挫傷、右膝傷口3X2公分之傷害。。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 以一過失駕車行為同時致告訴人2人受傷,係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過失傷 害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檢察官 郭 俊 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 子 敬
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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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