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州峰
選任辯護人 王維毅律師
被 告 李學武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被 告 胡伯睿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蘇國欽律師
王嘉豪律師
被 告 林裕興
選任辯護人 吳岳輝律師
被 告 林琤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
被 告 林延勳
吳志遠
王浚溢
郭文惟
鄭育霖
陳錦輝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黃紹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營偵字第1263號、110年度偵字第10398號、第1679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五分。
理 由
一、按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如遇有重 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 第2號研討結果參考)。
二、查本案被告吳州峰、李學武、胡伯睿、林裕興、林琤、林延 勳、吳志遠、王浚溢、郭文惟、鄭育霖、陳錦輝被訴違反組 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辯論終結,原訂 於111年8月23日下午2時25分宣示判決,惟因受命法官近期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經居家隔離在案,因而取消同案 被告陳啓禎、高振豪之審理期日,為免裁判歧異,且酌以本 案就被告吳州峰、李學武、胡伯睿、林裕興、林琤、林延勳 、吳志遠、王浚溢、郭文惟、鄭育霖、陳錦輝證據已調查完 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使本院得以妥適審酌相關 事證,復免增加法院及訴訟關係人之勞費,爰裁定延展前所 定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景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