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9年度,7號
TNDM,109,重訴,7,2022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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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文龍




選任辯護人 王裕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涉犯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文龍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玖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金文龍因涉犯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 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 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6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 ,並於111年7月2日延長羈押2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 卷㈠第59頁、本院卷㈢第25至26頁)。
二、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 存在、真實及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 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否延 長羈押,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有依法認定裁量之職權 ,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 法院許可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 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且關於羈押 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有被告之自白 ,及相關證人之證述及其他卷證資料在卷為憑,本院並於11 1年8月30日就此犯行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在案,故 被告殺人犯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 高;況被告案發後有逃亡數日之行為,衡諸一般社會生活經 驗,其逃亡以逃避本案審判執行之蓋然性不低,有相當理由 足認被告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性,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 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審判或執行程序 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復參酌被告所犯殺人罪,犯 罪情節重大,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 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 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 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況刑事訴訟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



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 ,待至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偵查、追 訴、審判及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則被告日後並有 「刑之執行」之司法權尚待行使,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0號裁定要旨參照)。四、綜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訊問被告後,裁定自111年9月2日 起,延長羈押2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張育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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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